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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 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8126)
招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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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售股份數目: |
100,000,000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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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售股份收目: |
100,000,000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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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發售價: |
0.5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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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值: |
0.10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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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金額: |
50,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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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市值: |
200,000,000 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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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
吳志偉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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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薦人: |
日盛嘉富國際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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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牌上市日期: |
2002年6月17日 |
主要股東
– 17.12%權益
羅爾平先生 – 10.79%權益
Comfort 集團 – 15.42%權益
附屬公司
GAL香港 (全資擁有):在香港買賣汽車零及配件及擔任GAPL之客車分銷聯絡代表
China auto Asia(新加坡) (全資擁有):從事管理中國出租汽車業務之代理
廈門寶馬(中國) (全資擁有):從事寶馬客車售後服務
中汽安華(天津) (全資擁有):從事於中國分銷車及Hertz出租汽車業之主要特許商
業務概覽
該集團主要從事(i)分銷客車﹙特別是寶馬、本田及平治客車﹚予香港及中國經銷商,該等經銷商之銷售目標為予中國之最終用戶;(ii)向北方安華﹙及該集團於中國之經銷商及業務夥伴﹚提供市場推廣及技術支援;(iii)於中國提供售後服務,例如汽車維修保養;(iv)於香港及中國買賣汽車零件及配件。該集團之總部設於新加坡,目前於香港、中國天津市及廈門經濟特區均設有辦事處。
為該集團汽車分銷業務達致相輔相成之效,該集團最近將業務分散至中國之租借汽車業務。董事相信,汽車租賃經營商透過利用該集團供應之進口豪華客車將可提高其服務水平。該集團與Hertz訂立一項特許協議,作為使用Hertz系統之主要特許商,並鼓勵三個分特許商使用Hertz系統。該集團之中國法律顧問認為,該集團在遵守中國法之情況。
該集團主要分銷進口寶馬、本田及其他客車﹙包括路虎、豐田及平治等﹚予以中國客戶為最終銷售對象之香港及中國經銷商。
該集團以本公司之全資香港附屬公司GAL作為分銷客車之中心。進口汽車首先交付予GAL,然後GAL分銷汽車予中國或香港之經銷商,由香港經銷商出售客車到中國予中國經銷商,再分銷予中國之最終客戶。香港不會就進出口汽車徵收關稅。此外,由於該集團進口之汽車並非在香港使用,故該集團將無須按照香港法例第330章汽車﹙首次登記稅﹚條例繳納首次登記稅。該集團之法律顧問確認,分銷寶馬客車不會被視作以水貨方式進口中國。
競爭優勢
董事相信,該集團處的競爭優勢包括:
- 於業績紀錄期間屬於中國5家德國寶馬汽車公司客車特許分銷商之一及20家本
- 田客車進口商之一,而根據中國國家統計局之資料,中價客車及豪華客車之需求於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年增加約21.7%;
- 與德國寶馬汽車公司及本田集團建立長遠關係,並獲穩定之客車供應以銷往中國市場,而當地對客車求過於供;
- 與北方安華結盟建立龐大之分銷網絡,包括北方安華50個分銷代理及72個分銷處;
- 成為中國首家及唯一一家公司與全球最大出租汽車公司Hertz結盟,從而透過指定之獲授分特許權之公司﹙為中國之特許出租汽車經營商﹚於中國使用Hertz系統以便經營出租汽車業務;
- 因提供可靠之客車及優質售後服務而建立聲譽並獲得認同;由中國之業內專家組成陣容鼎盛之智囊團,有助本集團發展業務,並提升本集團於中國物色及爭取商機之能力;及
- 本集團之管理層經驗豐富、高瞻遠矚、行事審慎,而且實力平均,使該集團業務得享高增長率,繼續提升本集團之溢利。
風險因素
北方安華涉及責任之風險;
寶馬及其他供應商於中國設立之生產廠房之風險;
依賴銷售寶馬客車之風險;
向第三方提供之財務擔保之風險;
董事及彼等各自之聯繫人士提供之個人擔保;
合財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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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港幣/千元) |
截至 12月31日止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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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
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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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額 |
124,975 |
253,7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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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稅前 (虧損)/溢利 |
14,050 |
21,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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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應佔 (虧損)溢利 |
4,792 |
12,127 |
|
總資產 |
163,535 |
217,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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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負債 |
124,178 |
166,5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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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股本 |
39,357 |
51,052 |
未來計劃
該集團之目標乃成為豪華客車之主要指定分銷商及中國Hertz系統汽車出租服務之
主要推廣人。為達到此目標,該集團將透過確保可靠之客車供應量及提供優質增值之售前及售後服務,專注於維持及發展客車分銷代理網絡,並透過中汽安華﹙天津﹚推廣獲授分特許權之公司以Hertz系統經營之汽車出租服務。
- 拓展其寶馬、本田及路虎客車代理分銷網絡;
- 從汽車類型符合本集團目標市場需求之外國汽車製造商取得更多分銷權;
- 透過於中國各地開設陳列室、支援中心及服務中心,拓展其分銷寶馬、本田及路虎客車之地域覆蓋及市場份額;
- 向本集團委任之出租汽車經營商提供管理顧問、財務資助及技術服務;及
- 成立合營企業以經營服務中心及提供售後服務,合營企業將嚴格遵守中國法例之監管規定而組成。
截至2001年12月31日年度為止的營業額分布

集資用途
倘不計入行使超額配股權所得款項,按配售價 0.5港元,該集團由配售所得款項淨額估計合共約為2700萬港元(經扣除包銷及配售佣金及估計支出後),將按下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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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項用途 |
佔集資淨額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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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於改進售前及售後服務 |
5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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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於在福州成立合營企業,經營服務中心及提供售後服務 |
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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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於向租車分特許提供免抵押財政資助 |
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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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於市場推廣及宣傳活動 |
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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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於一般營運資金 |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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