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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寧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2331)
招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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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售股份數目: |
246,516,000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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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售股份數目: |
221,864,000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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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售數目: |
24,652,000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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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發售價: |
1.76港元 – 2.23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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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值: |
0.1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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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金額: |
約 4億3386萬元 – 5億4970萬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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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市值: |
約 17億3500萬元 – 21億9900萬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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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
李寧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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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薦人: |
DB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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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牌上市日期: |
2004年6月28日 |
主要股東
– 41.116%權益
李迎及其夫趙建國 – 5.178%權益
業務概覽
該集團為中國領先的體育品牌企業之一。該集團擁有本身之品牌、研究、設計、製造、經銷及零售實力。該集團之產品包括運動及休閒用途之運動鞋、服裝及配件,而該等產品主要以該集團自有之李寧牌出售,其餘產品以該集團獲獨家授權在中國及澳門使用之KAPPA牌出售。
該集團已在中國市場建立廣泛之經銷商及零售網絡。該集團向經銷商銷售產品,而該等經銷商在該集團監督下經營李寧牌及KAPPA牌特許零售門市。該集團亦自行經營李寧牌及KAPPA牌零售店及特約專櫃。截至2004年5月31日,該集團擁有超過200名經銷商,在中國經營2,200多間李寧牌及KAPPA牌特許零售門市,截至同日,該集團亦在中國以李寧牌及KAPPA牌自行經營110間零售店及199間特約專櫃。國際市場方面,該集團通過獨立經銷商重點在意大利、西班牙及俄羅斯銷售李寧牌產品。
該集團大部份的運動服裝及所有運動鞋與配件是外包予中國獨立合約製造商加工及製造,該集團也在中國廣東省三水市自設的工廠,製造小部份的運動服裝。
競爭優勢
董事相信,該集團處的競爭優勢包括:
擁有市場的領導者地位;
拄擁有廣泛的銷售網絡;
擁有鮮明之市場定位及多元化之產品種類;
擁有龐大之體育推廣及贊助資源;
該集團專業的管理層團隊及積極進取之企業文化;
風險因素
倚賴中國經銷商及經銷商經營之李寧牌及KAPPA牌特許經營零售門市。
受季節及時機變化所影響。
倚賴合約製造商。與BasicNet集團訂立之KAPPA特許權協議可能不獲續期。
之商標及其他知識產權或遭侵權及該集團產品被仿冒。
或會因涉及與其他人士的商標及知識產權之爭議或訴訟而受到不利影響。
部份租賃物業之法定產權出現問題。
綜合財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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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人民幣/千元) |
截至 12月31日止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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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
2002 |
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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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額 |
734,935 |
958,005 |
1,276,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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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稅前 (虧損)/溢利 |
59,090 |
95,955 |
114,563 |
|
股東應佔 (虧損)溢利 |
49,62 |
66,889 |
93,960 |
|
總資產 |
489,118 |
570,633 |
767,778 |
|
總負債 |
340,429 |
355,055 |
378,746 |
|
總股本 |
148,689 |
215,578 |
389,032 |
未來計劃
該集團計劃於2004、2005及2006年年底前將零售點(特許經營及直接管理零售門市)總數分別增至約2,800、3,200及3,500間,以滿足全國各地收入水平快速增長之需求。預計2004年零售店增加30.5%。有關數字乃基於該集團之實際執行計劃推算,並且符合中國有品牌體育用品市場之預期增長。
為應付國際競爭對手之挑戰及保持該集團之市場領導地位,該集團計劃提升產品設計、開發及研究平台。該集團亦計劃作出重大投資,發展本身之基礎研究實力。對於足球、籃球及網球等主要運動類別,該集團有意使用先進技術為專業運動員生產專業運動用品。具體而言,該集團計劃在香港建立產品設計及開發中心,結合產品設計的海外專才與中國本土市場的知識,推出具有劃一品牌形象之新產品系列。
該集團認為,李寧牌作為中國領先的體育品牌之獨特形象乃該集團最寶貴資產之一。為提高客戶忠誠度及提升客戶偏好度,該集團致力促進並加強品牌效應。為達致目標,該集團計劃 加強該集團的體育營銷及推廣活動,例如有關2004年雅典奧運會的贊助活動。
, 截至2004年12月31日止年度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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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扣除稅項後但未計非經常項目的預測合併溢利 |
不少於人民幣122,5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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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測每股股份盈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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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權平均 |
港幣13.27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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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全面攤薄 |
港幣11.72仙 |
集資用途
倘不計入行使超額配股權所得款項,按配售價 1.995港元(中間價),該集團由配售所得款項淨額估計合共約為4億4000萬港元(經扣除包銷及配售佣金及估計支出後),將按下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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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項用途 |
佔集資淨額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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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作擴展及改善經銷商及零售網絡 |
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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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作宣傳及推廣品牌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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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於建立基本產品研究能力、開發新產品系列及在香港設立設計及開發中心 |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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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作提升管理資訊系統及物流業務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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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作收購及經營其他國際品牌在中市場之管理權或特許經營權 |
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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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作在北京設立營運中心 |
13.6% |
|
用作在機會出現時作出配合業務策略之收購 |
9.1% |
|
用於一般營運資金 |
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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